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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安回应"命案招标"质疑:招标可挖掘破案协作潜能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6日 18: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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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对20起已明确犯罪嫌疑人但还未侦破的命案积案向全国公安进行招标的消息一经发布,立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用“命案招标”的方式,向全国公安同行发出“英雄帖”,是否存在“作秀”的嫌疑?奖金从何而来、是否过高?种种质疑不断出现。为此,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重案大队大队长白旭东向《法制日报》记者独家进行了回应,并对“命案招标”进行了详细解读。

    “有质疑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苏州出台这一措施有着苏州所处地域和环境的特殊背景。”白旭东说,近两年,苏州警方加大了科技信息化的投入,同时警务机制得到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命案的侦破周期缩短至5天以内。同时,命案的破案率也达到了95%以上,2009年更实现命案全破,2010年命案发案率再降21.7%。但从苏州作为高度开放的经济发达城市,在册外来人员624万的情况看,苏州呈现的流窜、侵财型命案比重大,特别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均为外地人的“两头在外”现象十分突出。以2010年为例,高达86.1%的命案犯罪嫌疑人和71.4%的受害人均为外来人员,给破案工作带来了很多现实问题。

    “因为以前侦查技术有限,加上案件中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大多来自外地,警方在确认受害人身份、调查嫌疑人背景以及其他方面证据材料收集时,都必须赶往对方籍贯所在地进行,而且这些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一般流动性很强,警方即便已经掌握线索,但在取证和抓捕时都遇到了不小的困难。”白旭东说。

    白旭东给出的数据显示,苏州警方在近5年来相继破获历年命案积案32起,抓获命案积案逃犯38名,“这其中凝结了办案民警大量的心血,但同时对每起积案进行天南海北的追逃,往返奔波,也花费了大量的物力财力。有时花了钱还破不了案,这对于我们来说不仅是浪费,还是耻辱。”白旭东坦言,原班破案人马延续的惯常思维,即便费尽了百般功夫仍然山穷水尽,在如此被动的状态下,穷等不如另辟蹊径,绝不一条道走到黑。

    对于此次通过招标联合其他地区警方共同侦破积案的作法,白旭东承认是为了进一步降低破案成本、提高破案效率的一种探索。他认为,随着社会转型,案件的性质以及侦破方法也在不断更新,通过招标的形式与其他公安机关的资源整合,不仅可以提高线索收集的效率,缩短取证调查的时间,而且还能提高信源准确度,同时在抓捕过程中更加精准高效。

    对招标方案中明确的奖励部分,白旭东给出这样的解释:“对公安以外的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协助破案的,给予的奖励称为悬赏,对警方内部破案有功人员的奖励,称为嘉奖。对破案有功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是警方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采用的一种激励破案的办法。”

    “按照招标方案,一旦有普通群众对各地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最终破了案,苏州警方也将根据贡献大小依法奖励。”白旭东进一步解释说,这不仅可以在扩大战果的同时达到成本控制,还能依靠更具地缘优势的当地警方,形成“1+1>2”的攻坚力量。

    据悉,仅仅几天,在接到19名民警投出23份的标书外,部分命案积案犯罪嫌疑人籍贯所在地的警方也已经和苏州警方取得联系,主动提供线索,并且已经开始联手侦查。而且,在此次公布的20起积案中,2起案件已经宣布告破,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落网,另外18起案件中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已经全部明确,但暂未落网。(记者丁国锋通讯员邹巍)

    苏州公安“命案招标”引热议

    专家称 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招标”

    破案也能搞招标?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网站上公示一则关于“侦破命案积案及抓捕命案逃犯工作”的招标方案,方案中,苏州警方对2000年以来20起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命案积案予以公布,并面向全国公安同行广发“英雄帖”,以招标的方式重金悬赏,以期扩大命案积案的侦破战,还受害群众以公道。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在我国,招标破案并非苏州市公安局首创。早在8年前,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公安局就对2000年以来的命案在公安刑侦系统进行了一次招标破案。这次招标破案,让一桩历时4年迟迟不能破获的命案,在不到10天就成功告破。按照招标破案规定,焦作市公安局向参战民警发放奖金1万元,破案有功的民警均被提拔。

    2003年,江西省波阳县公安局曾召开“招标破案”动员大会,将1998年以来发生在该县久侦未破的十大刑事案件在全局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破案。

    不管是多年前各地对命案招标的探索,还是如今苏州市公安局的尝试,都引起了社会的热议,褒扬或质疑之声平分秋色。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是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执法的一种方式,这种新颖的方式可以尝试,只要是具备侦查执法活动的单位都可以,而不能向社会或是没有执法侦查权力的组织公开。让几个有能力的侦查组织或人员互相竞争,办理难案,我是比较支持这种方式的。”

    莫纪宏认为,破案招标现象的出现,是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执法能力的一种尝试,可称为是公安机关内部改革的一种创新形式。

    据了解,浙江警察学院教授吕云平曾对命案招标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法制日报》记者与吕云平取得联系,他告诉记者,破案招标与经济领域内的招标存在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吕云平认为,两者的相同点包括:招投标的程序相似;招投标的原则相同;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似;对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要求相似;开标、评标的形式相似;保证金形式相似。

    但是,吕云平提出,更重要的是,两者还有许多不同点:

    “招投标的目的并不完全相同。经济领域的招投标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把经济效益作为第一标准。”吕云平说,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固然也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破案成本作为其目标,但经济效益不是第一标准,而是把社会效益、社会价值作为第一标准。

    吕云平继续分析说,两者招投标的依据也不同,经济领域招投标活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尽管在一些方法上可以比照经济领域中的招投标,但它毕竟不是经济领域的招投标,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具体情况、侦查破案的具体实际来制定招投标的具体办法。

    此外,还包括招标范围不同、中介组织有无的不同、履行合同的可预见性不同、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同、招投标本质的不同等差异。

    “总之,两者的相同只是形式上的相同,而两者的不同则是在本质上。”吕云平说。

    尽管此前河南、江西等地的公安机关也曾尝试过命案投标,但目前还没有出现一个长期推行命案招标的成功样本。命案招标未来的前景和可行性究竟如何?吕云平持观望态度。“即便实施招标破案,也要因‘案’而异,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合适这种方式。”吕云平说。

    “破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取决于具体办案人员的能力、经验等因素,因此在方式和机制上的创新还是应该予以考虑。但是这其中要避免一些负面影响,要在合法的范围内操作。”莫纪宏说。(记者杜晓实习生谷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