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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相关法规保障漓江旅游安全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6日 11: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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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莫小松记者近日了解到,为加强漓江旅游安全管理,保护漓江水域生态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相关法规。《广西桂林漓江排筏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桂林漓江旅游客船污染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施行。今后,要在漓江上驾驶排筏,必须先取得排筏操作员证书。

  据悉,因亲近自然且航线灵活,乘坐排筏游览漓江受到大量游客青睐。目前漓江上共有排筏2000多条。由于立法滞后,这些载客排筏长期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排筏全都由沿岸村民自行建造,稳定性等参数未经船检部门的科学测算。操作员也都是附近村民,上至六七十岁老人、下至十四五岁少年,什么人都能开,想往哪开就往哪开,随意调头,强行超越,经常导致险象环生。仅去年,漓江上因排筏导致的水上交通事故就多达10起。

  为推动漓江排筏规范管理,维护漓江航线通航秩序,广西海事部门出台了办法。办法规定,在桂林漓江水域从事载客和货物运输的排筏都要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取得有效的《桂林漓江排筏登记证书》;排筏操作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核)合格,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桂林漓江排筏操作员证书》。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排筏在航行或停泊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

  规定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漓江水域生态环境。据介绍,漓江景区航段旅游客船年通过量4万多艘次,中外游客200多万人次。漓江旅游运输的快速发展,导致漓江旅游客船污染物不断增多。据统计,漓江船舶日均产生生活污水约40立方米,船舶垃圾约8吨,年均产生残油约20吨以及大量的含油污水。

  为保护漓江的洁净,规定禁止旅游客船通过任何方式将污染物排入漓江水域,要求旅游客船在正常运营期间,污染物排放管系必须处于铅封状态,船舶演练、保养等需要开启铅封的,应在开启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启。旅游客船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生活污水等必须定期排放给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且排放前应向桂林海事局报告,经核准后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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