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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审判领域,因农村土地流转、拆迁、收益分配等原因引起的农村矛盾纠纷无疑是矛盾最尖锐突出、群体性纠纷最多、化解难度最大的纠纷类型。”针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农土地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在矛盾不能化解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涉农土地纠纷,成为摆在法院面前无法回避的客观难题。
为此,北京市一中院成立专门的调研课题组,对发挥商事审判社会职能作用,创新涉农纠纷案件社会管理机制进行调研。
课题组通过调研,总结了目前涉农土地纠纷呈现出的五类特点,以及如何平稳地解决涉农土地纠纷的对策。
涉农土地纠纷呈现五大特点
据介绍,第一类特点是纠纷数量与类型逐年增多。该院每年受理的涉农土地纠纷案件持续增长,案件类型也呈现多样化趋势。
以北京市一中院民三庭、民四庭结案数为例:2007年、2008年、2009年审结涉农土地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20件、126件、152件,年均增长率在12.3%。
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外迁、弃田农户重新要地引发的纠纷;国家和地方政府征地,安置与补偿不到位引发的纠纷;农户因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
第二类特点是纠纷化解难度大。从法院审理的现状来看,案件审理难度很大。一方面是案件本身的原因:比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变化多,事实认定困难;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部分案件缺乏真实有效的证据,像有的案件事实情况主要依靠证人证言佐证;涉及法律规范复杂繁多,适用法律难度大。
北京市一中院人士说:“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既有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合同法,又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既要适用全国性土地法律法规,又要适用地方法律法规,还要考虑相关政策;另外还有新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都给法律适用带来较大难度。”
另一方面,法院往往是在纠纷当事人起诉之后才能介入采取化解措施,而此时纠纷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的化解时机。
第四类特点是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涉农土地纠纷案件有不少都是群体性纠纷案件。
如该院受理郭某等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新村84名村民诉门头沟区军庄镇新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路某等155名农民诉延庆县永宁镇人民政府及延庆县永宁镇利民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
“有时虽然是单个农户在起诉,但后面往往是上百件纠纷正等着看法院如何处理。一旦法院处理不当,就可能引起上百个农户起诉的串案套案,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北京市一中院人士说。
第五类特点是“服判息诉”、“案结事了”难。不少案件如果仅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身进行裁判,很可能造成当事人权益的失衡,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救助协调,无法达到服判息诉。
“实践中,因不服法院判决而越级信访、群体信访的事件时有发生,给法院带来了巨大压力,也为今后审理同类案件设置了障碍。”该人士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