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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也理赔回归保险本源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5日 18: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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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伤人,保险不陪,有望得到终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3月22日《京华时报》)

  “开车必上险”已经成了一个基本道德。而且,交强险是一种强制险,保险人没有“想唱就唱”的权利。不是所有的强制都是反人文的,交强险就体现了浓浓的人文关怀。驾驶人出于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也应该积极参保。

  胡适先生曾经谈过,“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做儿女长大时准备,如此而已。”胡适把保险意识当作现代人的必备意识,可如果“只缴费不理赔”,那保险意义何在?交强险更是如此,只缴不赔不仅失却人文性,而且加重强制色彩,致其渐失人心。

  交强险一直有“暴利险”之称,一个原因就在于:参保强制、理赔不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中明确了众多免责条款,比如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不予赔付。驾驶人出于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应该“喝酒不开车”。但这只是驾驶人的自我约束,违背可以也应该受到法律处罚,但却没有必要再受到保险惩罚。

  顾名思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体是机动车,这是保险人为机动车所投保的险,不应该受驾驶人的过多限制。也就是说,无论驾驶人是谁,驾驶状态怎样,都不影响事故理赔。保险公司置太多条件,放任下去,谁能保证没有一天,保险公司也对驾驶人的驾驶技术提出额外要求?保险人买保险,为的是万一,求的是保障,如果“难时不能拥有太平洋”,那么何必“平时注入一滴水”?免赔规定扩大化,显然背离了保险精神。

  保险公司可以在投保时,对保险人提出限制条件。比如,对于一些有醉驾、毒驾前科的保险人,提高缴费比例。但是,既然接受了投保,就不应该利用强势地位,通过或明或晦的霸王条款设置免责条款,让被保险人先是心痛后是心冷。保险的价值就在于让保险人明日庆幸今日的选择,帮助保险人分担风险。这一意义上,醉驾伤人保险公司也要理赔,具有强烈的人文情怀,是对保险本原的回归。

  需要指出,醉驾也要理赔,不仅于保险人有利,而且于保险公司也有利。现在保险业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免责条款太多透支了公信力。以此为起点,进一步推进保险改革,保险业将会迎来一个艳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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