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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业设置七个“限期”保障人身险服务质量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5日 11: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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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上海市地方标准《人身保险业窗口服务质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上海保监局积极推动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规范》为抓手,努力量化服务质量条款,在保单、投诉、柜面及电话服务中,设置了七个“限期”,进一步保障人身保险的服务质量。

  一是新保单业务限期。须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保,并将保险合同送达投保人。二是保单理赔限期。须在5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核定且告知核定结果,并在理赔核定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三是保单保全业务限期。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全申请受理,并在保全申请核准后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四是投诉处理限期。接到投诉后应在48小时内回应投诉人,给出受理确认告知,并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做出处理答复,情况复杂、需较长处理时间的一般不超过30天。五是常规柜面业务办理限期。客户平均等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业务高峰时段不超过30分钟。六是服务网络维护告知限期。公司服务网络系统的例行维护应提前24小时公告。七是电话服务限期。客户热线服务平台转人工服务等待时间不超过30秒,通话录音保存至少3个月。

  (梁慧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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