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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醉驾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5日 02: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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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3月22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刊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修改建议。

  意见稿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该条同时规定,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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