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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记者宋林遥报道)记者3月20日从乌鲁木齐市环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控制原煤消耗量增长,降低因燃煤产生的污染物对空气质量的影响,2012年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各类燃煤设施,包括电厂锅炉、工业锅(窑)炉、煤粉锅炉及供热锅炉。
对于违反规定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燃煤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运入、存放高污染燃料的,依法予以处罚。
另外,凡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