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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解读ATM机频出假钞:机器吐假银行应自证清白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3日 12: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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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刘俊海

  《法制日报》记者 杜晓

  对话动机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消费者从ATM机上取到假钞,银行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该观点见报后,引发社会热议。虽然绝大多数网友支持上述观点,但银行从业人员拒不承认ATM机吐出假钱的可能性,更拒绝承担责任,甚至称取到假钱的网友存在欺诈行为。为了进一步澄清这一普遍而富有争议性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和刘俊海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对话

  银行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记者:消费者从ATM机取款,这一行为的背后,消费者和银行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果取到假钞,银行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刘俊海: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存在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看似与ATM打交道,实质上是与ATM的所有权人银行发生法律关系。消费者无论持有借记卡取款,还是持有具备透支现金功能的信用卡,一旦对ATM发出取款指令,就会自动建立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银行本应依据合同约定和金融业惯例,通过ATM中的电脑程序,及时足额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合法的货币。

  倘若消费者从ATM货币出口取到的货币是假币,而不是真币,就意味着银行的合同履行存在重大瑕疵,而且违背了消费者的缔约目的。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违约银行理应对消费者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包括继续交付真币、赔偿消费者的交通费和律师费等合理的维权费用。因此,在消费者从ATM取到假钞的情况下,银行存在违约行为,理应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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