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最高法:海上货运代理纠纷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1日 20: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CCTV.com - ERROR

瀵逛笉璧凤紝鍙兘鏄綉缁滃師鍥犳垨鏃犳椤甸潰锛岃绋嶅悗灏濊瘯銆

更多 今日话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由货运代理企业对其不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当前,我国货运代理市场鱼龙混杂,非法从事货代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屡禁不止,因货运代理企业操作不规范导致的货运代理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诉讼也最多。

  针对实践中少数货运代理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将委托人的货物交给不具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运送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货运代理企业对其不当选任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FOB贸易(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下,货运代理企业应向买卖哪一方交付提单这一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保护货物所有人利益的司法政策,明确货运代理企业应向实际交付货物的卖方交付提单。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货运代理企业在满足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条件的情形下,可以扣留有关单证,但禁止扣留对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有重大影响的提单等运输单证。(记者周斌 )

热词:

  • 货运代理
  • 船上交货
  • 过错推定原则
  • 无船承运人
  • 纠纷案件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司法解释
  • 提单
  • 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