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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通讯员王栋)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了我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宗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被告人付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清远首例限制减刑案件。
据了解,在2008年至2010年6月期间,付某伙同他人参与抢劫20余次,抢得财物5万余元,期间致1人死亡;参与盗窃两次,盗窃财物价值5千余元。因付某所犯罪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认罪态度差,缺乏悔改之意。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据市中院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的减刑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获得减刑。随着犯罪分子犯罪情节和手段的日益复杂,为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限制减刑的规定,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限制减少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法官表示,对于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符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死缓人员往往社会危险性大,严重影响社会安全。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了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可限制减刑,保证处罚力度。本案中综合付某的犯罪情节及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故依法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