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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20余次致1人死亡无悔意清远首例死缓限制减刑案生效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俊 通讯员/王栋)近日,省高院裁定维持了清远中院一宗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被告人付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付某还被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清远首例限制减刑案件,这即意味着付某至少面临20年的铁窗生涯。
2008年至2010年6月期间,付某伙同他人参与抢劫20余次,抢得财物5万余元,期间致1人死亡;参与盗窃两次,盗窃财物价值5千余元。因付某所犯罪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认罪态度差,缺乏悔改之意,清远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同时对被告人付某限制减刑。
死缓人员往往社会危险性大,《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了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可限制减刑,以保证处罚力度。本案中,法院综合付某的犯罪情节及人身危险性等情况,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该案判决生效后,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付某缓期执行期满后如果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将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后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服刑期也不能少于20年。也就是说,付某实际服刑期至少为20年。
据了解,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限最短只需要服刑10余年,这么短的刑期,难以起到惩戒作用,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适用限制减刑死缓罪犯的实际执行期限,延长了这类罪犯的实际服刑时间,增强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