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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工商局制定了《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7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吉林省房地产、汽车销售、通信等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消费者投诉率居高不下。这些垄断性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企业利用格式条款、“霸王条款”背离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当事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些还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影响。因此,工商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办法》。
《办法》提出了供用电、水、气、热力等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前不少于15日,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供方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或不应该由对方承担应由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内容。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等主要权利的内容。提供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含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内容的,应当在合同定立前,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的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应设置或张贴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构成犯罪的,失职渎职,未按规定履行格式条款监管职责,滥用职位侵害提供方或对方合法权益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规定应当具备的合同文本,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的,提供方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报工商部门备案。(陈奕行 记者 毕玮琳)
(来源: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