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绿大地案“惊动”最高法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8日 09: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ST大地 (002200)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大地,002200,以下简称“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再审昨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控辩双方围绕原审审级是否违法,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否成立,以及检控方提供的2008年、2009年两年半年报是否属于新证据展开激辩。

  不过庭审在持续半日后,审判长即宣布休庭。这是因为原审审级违法认定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示,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再另行开庭。

  法制网消息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受理此案后,是按审判监督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再审与二审并不相同,再审并不会阻止原判决的执行,且不受上诉期限的限制。再审中,法院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再审后依据不同情况,可裁定驳回抗诉、或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

  法制网报道称,昆明市检察院抗诉理由主要是量刑偏轻、应追究被告单位绿大地及各被告人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原审审级违法。被告方的律师围绕原审查明的事实和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进行了辩护,认为5名被告人均不属于披露重要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故不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应该维持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另据财新网报道,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2008年、2009年两年半年报是否属于新证据,进行了激辩。昆明法院方面表示,在休庭期间,将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2008年、2009年两年半年报是否定性为新证据。

热词: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08年
  • 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
  • 信息罪
  • 年报
  • 中级人民法院
  • 法制网
  • 新证据
  • 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