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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生态资源犯罪致国家损失难挽回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8日 05: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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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实习生万婷

  本报通讯员王建国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野生马鹿被猎杀,雪豹、棕熊被捕杀,林木被盗伐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却尚未挽回。

  近年来,新疆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就此类案件力推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吴某、杨某、姚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吴某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昌吉市庙尔沟乡水沟处非法开采露天煤矿,造成煤炭资源受破坏,直接经济损失99.265万元。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昌吉市阿什里乡黑大坂处非法开采煤矿,造成煤炭资源直接破坏价值80.028万元。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向昌吉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集体损失。同时,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向昌吉市人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目前,此案昌吉市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近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于某等人在巴州轮台县阿孜那山用改制步枪猎杀雪豹1只、北山羊3只。后又在轮台县策达雅山区和铁热克巴扎山区捕杀雪豹4只、棕熊1只、北山羊两只。

  经相关部门鉴定,雪豹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每只雪豹价值12.5万元;北山羊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每只北山羊价值1万元;棕熊未作价值认定。

  2010年7月14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向新疆巴州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起诉办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被猎杀的公益诉讼案件。同年7月21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向昌吉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送达昌吉市法院。这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为国家挽回了损失。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建国告诉记者,近几年来,昌吉市检察院在内部建立了相应工作机制,公诉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有可能涉及损害国家及集体利益的案件,由检察院民行科审查确认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部门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同时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以最大可能地挽回国家及集体损失。

  提及公益诉讼的意义,王建国说,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矿,其行为后果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同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还会造成对煤炭资源的直接破坏和间接破坏。直接破坏指原本正常合理开采的高利润,由于非法不正确采挖造成破坏浪费损失;间接破坏则包括对非法开挖井口的封口填埋、地表植被破坏补救等后期需要投入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如果不通过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追讨,就得由政府承担。

  王建国说,公益诉讼可增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和对广大群众的警示教育作用,使大家明白,此类犯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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