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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凌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8支瓶装橄榄油,花费770.80元。后凌先生发现8支橄榄油的保质期限均为2009年6月4日,故以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物款并按照购物款10倍的标准进行经济赔偿,另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超市则在庭审中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商品买卖关系,主张其在2009年6月5日销售的橄榄油并不存在过期情况,并对凌先生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可适用《食品安全法》提出了抗辩。本案庭审后,在法院主持调解工作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由超市一次性向凌先生支付6000元经济补偿款,凌先生就本案向法院撤回起诉。
【法官点评】
本案是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经济赔偿的案件。虽然该案件最终以原告撤回诉讼结案,法院并未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作出最终的裁判,但本案例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大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也对商家如何更好规范自己的管理做好应尽的义务作出了重要的提醒。(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