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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驳斥刑诉法修正案“修改退步说”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17: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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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樊崇义

  《法制日报》记者杜萌

  对话动机

  自去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至今,整整经历了202天。在此期间,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前一天,针对社会热议呈现出的种种观念及说法,《法制日报》记者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进行了对话。

  □对话

  驳“退步说”

  记者:去年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时间众说纷纭,在多数人肯定修正案草案进步意义的同时,也有人提出修正案内容“抽象进步、具体退步”,还有说是“小处进步、大处退步”,您怎样评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樊崇义:究竟是进步还是退步,我想应该从刑事诉讼法推进的历程来看。从党的三中全会召开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迈出了三大步。

  记者:这三大步是怎么划分的?

  樊崇义:第一步是刑事诉讼法诞生。在彭真同志主持下,针对当年社会现状,刑事诉讼法164条使得治理社会乱象有法可依;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改,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元素,引进庭审对抗制,让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落实到我们刑事诉讼法当中,把刑事诉讼机制往前推进了一步;相对第一次大修改,这次修改是一个惊人的进步,更是一次伟大的进步。刑事诉讼法这三段历程反映出我们推进法治文明所作出的巨大努力,不能因为有这点不足那点不足就把这种努力彻底推翻。你要是详细了解这个进程,就会对这次修改给予充分肯定,有什么理由说这是退步呢?

  记者:从哪里看出这次修改具有伟大的进步意义呢?

  樊崇义:在我看来,这次进步集中表现在以下四点:一个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一个是侦查阶段引入律师辩护,使得律师能够介入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再一个是证据制度的变化、侦查程序的变化,我们把现代科学技术、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引进到刑事诉讼法中,这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最后是我们解决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严禁刑讯逼供的科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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