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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讯(记者/马杰雄)保监会日前公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叫停“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三大霸王条款。消息传出后,引来一片叫好之声。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心落实不到位,呼吁公布更详细的实施细则。
“无责不赔”条款被叫停
在机动车事故中,如果甲方被判定为无责,那么甲方受损的车辆理应由乙方进行赔偿修复,但在实际中,乙方迟迟不肯赔款的情形屡见不鲜,而甲方的保险公司也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
人保财险的一位经理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条款,只是保监会以前并没有强制实施这一条款。此次《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的责任后,以后在实际操作当中都将以《通知》的要求去做。
“高保低赔”或消失
关于高保低赔问题,目前车损险条款这样规定,“按新车购置价计算保费,发生车辆全损时,按车辆的实际价值理赔。”这个规定在实际执行当中屡屡引发质疑。许多车主认为“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的规定很不合理。此次,《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针对这一条款,一位保险公司的产险经理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他指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这个条款有点笼统,因为在评估这辆车的具体价值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肯定会有分歧,如果没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评估,很难真正确认它的具体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