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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立诚信体系,不少专家和法学界人士都认为这说明诚信问题已引起各方注意,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但对其中一些提法也发出疑问,比如诚信记录如果实行终身责任制,是否会导致公务人员今后采取各种方式去隐瞒污点?是否应在改过的情况下给予二次机会?建立诚信体系,其背后有无专门的部门去做后续监督?
“银行、保险记录可纳入公务员诚信建设体系”
深圳市律协人权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谭泽先主任认为,建立诚信体系,当然是有比没有好。他认为,可以在财产、是不是“裸官”等问题上建立一个档案,作为公务员将来升职、工作岗位调整的一个参考,“如果出现财产、孩子已经出国等情形没有登记,就可以作为一个依据。”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琨则认为,将国家机关、公务员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记录,从理论上来讲,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因为国家机关的部门非常多,而公务员队伍也非常庞大,如果重新建立一个新的诚信体系,而不去考虑诚信体系的具体衡量标准,成本就会太高,反而不具有可操作性。
谭泽先也表示,建立诚信体系,一定要有判断标准。作为考核标准的指标最好要细化。哪些是诚信的,哪些是不诚信的,按照指标逐一去核实,才能有依据,“例如以前要求财产登记,只是填个表,也不说哪些具体财产,就只是形式主义。”
“银行记录、保险记录等与契约相关、涉及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可以纳入公务员诚信建设体系,但公务员行为本身则没有必要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庞琨表示,因为已经有公务员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如果公务员行为出现问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就没有必要再纳入诚信记录。
“诚信记录终身责任制或导致公务员隐瞒污点”
庞琨还认为,如果诚信记录实行终身责任制,似乎也欠妥。他解释,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我们也鼓励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一个人的诚信记录,如果出现问题,也应该鼓励他们提高自己的信用,在适当的情况下,删除不良信用记录,“西方已经在这样做了。否则可能因为出现一次不良信用就终身有污点,公务人员更加采取各种方式隐瞒,更难发现公务人员的不诚信了,这也背离了诚信体系建设的初衷。”
对于“决定”中关于商业贿赂的相关条款,庞琨律师则认为能够起到的作用有限。庞琨律师表示,商业贿赂领域最困难的不在于如何对公务人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司法权在公务活动中实施权钱交易、索贿受贿的行为进行惩处,因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早就健全了这方面的内容。他表示,商业贿赂最难的在于监督,如何监督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权钱交易,如何发现商业贿赂,“如果不能发现商业贿赂,即使实施一票否决制,也无法追回不当利益。”
而谭泽先还提出,建立诚信体系,最重要的是监督和考核问题,“我们国家有很多好东西,从国外移植过来,但是没有后续的跟进,没有舆论监督,不公开不透明”。谭泽先建议,建立诚信档案后,应该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去监督,否则就流于形式了。“大家你骗我,我骗你。这个档案就没有价值了。要有一个后续的监督,才会有压力。例如升职的时候,就必须调出诚信档案,一一去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