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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不能刁难退货者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15: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佛山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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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日报讯佛山传媒集团联合报道组记者严瑾报道:这次全国“两会”,北京大学人文学部副主任申丹建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增加销售者应积极配合的内容。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在实际中,许多商家要求由商品生产厂家的售后维修方出示鉴定才可以考虑退货。”申丹说,由于厂家与售后维修方的特殊关系,导致厂家兼任运动员和裁判员,致使消费者在维权方面遇到极大困难,也导致这条规定难以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因此,她建议国家工商局根据规定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参考国际做法,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时修订,使它确实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在第九条中增加“销售者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刁难、拒绝”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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