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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火灾诈骗的风险与防范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14: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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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

  □余丽杰

  (上接3月6日本版同名文章)

  五、火灾专家出具的个人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时保险公司会委托火灾专家对车辆着火原因进行鉴定,这在法律上与保险公司在企财险出险后委托技术专家出具个人意见是一样的,火灾专家出具的个人意见供保险公司内部分析火灾原因是有用的,对外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就会以个人鉴定不具有国家规定的鉴定资格而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个人不能承接案件更不能收取费用,必须以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签订鉴定协议并开具发票,如果火灾专家出具个人鉴定意见并附上他个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复印件,这是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因此,保险公司委托火灾专家进行鉴定应慎之又慎。

  六、鉴定程序和保险双方共同委托在诉讼中越来越重要

  司法鉴定也像打官司一样有程序,法院仅以鉴定程序违法而不看内容正不正确就全盘否定鉴定文书的案例也不在少数,鉴定机构应当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包括委托、受理、检验、审核、签字、盖章、签发,缺一不可,程序错误而鉴定结论正确照样败诉。有保险公司先让火灾专家出个人鉴定意见,如果诉讼了再补司法鉴定书的做法就属典型的程序错误,这也是单方委托,因程序错误败诉实在是太亏了。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共同选择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司法机关就一定采信,也未规定单方选择的司法机关就一定不采信,但在法院的实际断案中,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法院的采信率大于单方选择的,单方委托的鉴定极易被法院否定或重新委托鉴定。(未完待续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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