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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版)
《通知》还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同时,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根据保监会要求,对现行车险条款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实践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并按照《通知》的要求,拟订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做好改革配套工作。
实行退出机制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通知》对不同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并规定了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
一是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二是《通知》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三是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是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二是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是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四是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五是《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述有关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通知》还规定,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