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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1日 14: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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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时评

  □中保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拟定原则和执行的具体要求。《通知》从商业车险中社会关注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入手,进一步促进了保险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强化消费者经济利益保障、使消费者充分获取信息并自由选择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通知》规定,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示范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商业车险的行业标准,将成为消费者充分获取信息、对不同保险公司产品进行直观比较和鉴别的标杆条款。在对多样化的市场产品进行选择时,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知情权基础上的选择权因此得到进一步强化和保障。示范条款的出现,缩短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专业知识层面的距离,消费者将更有意愿主动了解和接受保险条款的内涵及相关市场信息,并将逐步把关注焦点从条款内容转移到保险公司的服务标准和水平,不断提高对优质保险机构的品牌认可度。

  《通知》规定了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条件,仅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严格自主开发条件,可满足消费者需求并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经济利益。

  在创新和丰富金融产品的消费需求和市场要求下,对自主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在保证市场产品多样化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经营稳健、经验丰富、财务状况优良,引导和要求各保险公司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进行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避免个别不成熟的保险公司的盲目经营行为,充分防范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促进行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在根本上保障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针对商业车险实务中消费者长期关注的如实告知、高保低赔、代位求偿等热点话题, 这些细化的规定和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行为,从制度设定和强化监管等方面深化了既有的保险法律规范,在保险合同的具体技术层面对近年来公众关注的具体热点争议问题给出合理反馈和制度安排,在维护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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