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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租车“退役” 不得再刷的士颜色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12: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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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治理克隆出租车又有新招!广州市交委网站昨日公布了新修改的《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出租汽车企业要建立退出营运出租汽车流向登记档案。

  据了解,克隆出租车之所以让乘客难辨真假,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报废的出租车或相关设施欺骗乘客。因此,出租汽车退出营运时,《办法》规定了办理注销《道路运输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计价器、顶灯的相关处理结果证明;出租汽车报废的,还需提交金属回收公司的报废回收证明;出租汽车转为非营运车辆的,还需提供车辆颜色变更(应区别于本市现有出租汽车颜色)资料;转为非营运车辆后又过户的,还需提供车辆过户及流向资料。同时,需将标价签、远(近)距离防伪密标交回广州市客管处。

  《办法》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流向登记档案。同时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设备、设施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日常自查机制,防止和抵制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设备、设施流入客运市场,发现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设备、设施流入客运市场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广州市客管处应定期将车辆退出营运情况向市交委综合执法局通报。

  广州市交委综合执法局应定期将查处利用退出营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经营情况通报市客管处;发现拼装车辆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的车辆的,应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出租汽车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设备、设施流入客运市场的,由市客管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纳入行业考核;发现违法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该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该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记者/袁丁)

  ■链接

  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2年3月12日至3月21日。

  意见反馈途径

  信函:天河南二路1号16楼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邮编:510620;

  电话:38180175;

  传真:38180190;

  电子邮件:gzjt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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