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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0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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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应适时进行修改。”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姜健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姜健曾就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她发现,这一法律在实施中存在许多不足:一是缺乏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制造、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国家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锅炉的单位,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锅炉的单位、对于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设置或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措施的火电厂,也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是对大气污染的环境行政罚款上限过低,处罚力度不足;三是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至今仍未出台限期治理的规定,造成执法无法可依的局面。

  “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一条规定: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制造、销售、使用或者进口达不到规定要求锅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姜健同时建议增加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计算污染总天数,一日可处罚款一万元。

  姜健还建议,提高扬尘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一是提高处罚额度;二是不仅要处罚,还应将处罚记录纳入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考核体系中,将其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招投标的评判标准。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记录纳入施工单位的考核体系中,多次受罚取消施工单位招投标资格;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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