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8日,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据悉,这是全国人大第一次就降低领导干部代表比例提出明确要求(3月9日《新京报》)。
1953年我国颁布首个选举法,按其规定,我国农村与城镇每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比1,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将这一比例调整为4比1。显然,原选举法中设定“1/8条款”、“1/4条款”,是基于当时农民文化程度较低的具体国情。但是,此一时彼一时,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素质大幅提高,为适应新形势,2010年颁布的新选举法首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这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一次历史性突破和进步。
在原来“1/4条款”下,1个市民的选票顶得上4个农民的选票,或者说,一个农民在人大代表选举上所能行使的权利,只相当于一个市民的1/4。如果说“公民同权”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民主原则,那么“同票同权”就是确保“公民同权”的基本条件。所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还权于农民”的重大举措,彰显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政府工作的重心,数亿农民在最重要的民主权利选举权上获得平等对待,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实际上,至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已经首次超过农村人口,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历史性的逆转,伴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城镇人口的比例还将持续提高。所以,实行城乡居民“同票同权”,不仅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节拍。
各级人大作为监督机关,依法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如果全国人大中官员代表比例过高,则无异于是让官员代表“自己监督自己”,显然不利于全国人大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这正如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所言,官员代表比例偏高会“影响代表的广泛性”。基于现实国情,党政领导干部在人大代表中占有一定比例是正常的、必要的,但这个比例不应过高,而应逐步降低。降低官员代表比例是为了增加普通民众代表比例,这不光能激发广大民众参政议政的热情,确保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还有利于最高权力机关更好地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与保障民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