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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4日 0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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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 记者申爱山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代表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议案称,劳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各地劳务派遣用工迅猛发展,在增加了用工灵活性同时,也出现了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当成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手段。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该条款并未对非“三性”岗位实施劳务派遣作禁止性规定,对“三性”如何理解,违反规定在非“三性”岗位使用派遣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均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这一现象背离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

  欧真志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增加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公司应为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规定,规范劳动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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