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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三包”不许卖货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23: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黑龙江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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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日讯 (记者 贾杰) 即日起,由我省工商、质监、物价、消协等部门联合制订的《黑龙江省家具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家具三包期内,30日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可以退货、换货或修理,并明确退货折旧率为0.05%。家具经营者不具体履行“三包”条件的,不得销售家具商品。

  《办法》规定,家具商品三包期限为两年。家具商品售出30日以内发生以下严重质量问题的,如木家具断榫、部位变形、结构松动;金属家具焊点断裂;竹家具、藤家具、石材家具开裂;各类家具商品不符合卫生环保要求,甲醛、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超标等9种情形,消费者可以退货。30日以外、60日以内发生的,消费者可以换货;60日以外、2年以内发生、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换货;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按规定收取折旧费后予以退货。在三包有效期内,家具商品自送修之日起因修理者自身原因超过30日未修理好的,修理者应负责为消费者换货,并且销售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具备履行三包责任的必要条件的经营者,不得销售家具商品。在销售家具商品过程中,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作者: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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