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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究竟能不能法律化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15: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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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新生

  两会期间,中国电力董事长李晓琳建议给每个公民建立道德档案。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不过,道德不等于信用,信用反映一个公民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反映一个公民的内在品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德是无法量化,也无法归纳整理成档案的。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立法机关将一些道德准则写进法律规范,形成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我国亦是。比如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必须遵守商业道德。执业医师法以及相关专业技术法律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这些都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但是,由于道德是内在的不断变化的准则,因而将道德准则变成法律规范,不仅涉及到法律规范内在的本质问题,而且还涉及到道德规范的评判标准问题。

  西方国家在使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商业道德这些概念的时候,往往都有非常明确的界定,他们通常把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结合起来,从而使道德规范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宪法以及法律中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在传统的法律语言学中实际上是特指执政者的道德准则。由于整个社会正在进入多元化状态,因而反映执政者的道德准则,未必就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也是如此,由于我国缺乏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治的传统,因而很难对一个行业的职业道德作出准确的概括。商业道德更是一个看得见摸不着的行为规范,一些经营者很善于利用违约获取利润,还有一些经营者善于营造特殊的经营机会,将他人置于别无选择的境地从中获取暴利。从法律上来说,这些行为都是典型的缺乏诚实信用的行为,但是,从商业道德的角度来说,一些行业并不排斥这种行为。因此,当我们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商业道德作为衡量一个公民道德优劣的标准,并且试图建立道德档案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就已经陷入到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我们既不知道所奉行的道德标准是否社会公认,我们也无法对所谓的社会公德进行科学量化分析。

  所以,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如果司法机关依据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作出裁决,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进行详细的阐述,因为只有这样裁判文书才具有说服力,也只有这样才能把判决所依据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准则。

  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非常有必要,但是,如果把个人的道德标准或者某些行业、阶层的道德标准强行变成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那么,道德就会变成一种特殊的枷锁,让一部分人始终处于被评判、被道德约束的状态。道德应该是一种社会的普遍共识,而目前中国社会恰恰缺乏这样的共识,因此,我们在强调道德作用的时候,一定要对道德的局限性有充分的认识。防止道德惩罚泛滥化,尽可能地避免道德成为法律之外少数人干涉多数人行为的武器。

  作者系中南财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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