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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中院公开审理一起制造、贩卖毒品案件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16: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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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3月9日讯(李宏 赵晓慧)3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崔小立等人制造、贩卖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底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崔小立(河北省蠡县林堡乡东营村农民)多次从被告人霍礼建(河北省安国市明官店乡大南流村农民)手中购买大量的苯海拉明片、呋麻滴鼻液和复方茶碱麻黄碱片,并以此为原料,利用化工方法,先后伙同崔彬子、赵拉(二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黄友爱(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农民)、阿坤(在逃)在蠡县辛兴镇北沙口村东一废旧化工厂内及崔小立家中旧房内,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苯甲醛等共计2605克。以19500克的价格卖给丁雪(另案处理)65克,以745000元的价格卖给赵亮(另案处理)2540克。案发时,公安机关从崔小立处扣押苯甲醛、咖啡因321.2克,甲基苯丙胺98.55克,麻黄碱、苯甲醛105.128克;1-苯基-2-丙酮液体2800ml。

  2011年3月份,被告人赵凯(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永安村农民,2007年因盗窃被劳教两年零六个月)多次通过手机、电脑QQ聊天的方式与被告人崔小立联系并传授制作“冰毒”的技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小立、黄友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礼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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