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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3月10日讯(记者 米格 通讯员 金永南)欲售毒品被公安机关截获,毒贩陆某为减轻罪行,坚称是自吸而非贩卖。日前,江苏通州法院通过间接证据,认定陆某已经着手实施贩卖行为,因被抓而未得逞,毒品转移未实现,遂以零口供认定其贩卖毒品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去年10月15日,陆某接到朋友樊某的电话,樊某要向他购买10克毒品。陆某预收了樊某人民币2000元后,便带着樊某一起前往南通市崇川区找到毒贩罗某买毒品。交易时两人避开了樊某。陆某预付给罗某人民币2000元后,购得毒品30克。随后陆某与樊某在返回途中被警方查获,搜出了陆某携带的毒品。
但是在法庭的庭审中,陆某自认为没有和樊某完成交易,便一直坚称购买毒品是自吸。但是法庭根据樊某、罗某等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供词,证实了陆某收取过2000元钱要贩卖10克毒品的事实。但陆某在证据面前仍拒不认罪。法庭鉴于其恶劣表现,依据量刑规则,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追缴毒资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没有完成交易为何会定罪为贩卖呢?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贩卖未遂,未遂也构成犯罪。未遂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刑法要求构成犯罪的所有要件;有的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有的是结果犯,要具备刑法规定的结果才属既遂。故法院对陆某以零口供的判决非常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