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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地税局联合开展追缴欠税行动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01: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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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海南视窗3月8日电(余恒平、通讯员乐冰)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告,将联合开展追缴欠税行动,以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打击恶意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构建诚信纳税、公平竞争的和谐环境。

  通告指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在媒体上进行公告追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罚款处理。对公告到期仍不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未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通过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从中扣缴税款;没有存款或存款金额不足缴税的,将依法扣押、查封其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抵缴税款。公告到期仍不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未提供纳税担保的,将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通告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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