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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需申请认定后方能免税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7日 05: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海口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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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局的实际征管情况,现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凡在2002年1月1日前或2009年1月1日后经海口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海口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受理后传递至市地税局所得税管理科)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第(五)、(六)及(七)项资料,如果是2012年首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应提供2007年度至2011年度的资料;如果申请人是2012年新成立的可不提供。申请单位提交资料应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

  二、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间及受理时限

  凡在2002年1月1日前或2009年1月1日后,经海口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尚未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向海口市地税局提出申请,认定年度可追溯至2008年,逾期不再受理;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在此日期之后原则上只认定当年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前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不再认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一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设立或新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须在设立或登记当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并按规定时限报送资料,超过规定时限,当年不予认定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四、各主管区局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日常征收管理,准确掌握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基础信息,对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而未依法申报纳税的,应予追缴相应税款。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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