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制定到现在,33年过去了。时代发展了,形势变化了,‘两院’组织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增加新的内容。”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代表对记者说。
在徐安看来,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上欠缺规定,监督力度不够。人民法院组织法在2006年曾经修改过一次,但是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徐安建议从三方面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一是在民诉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已经提上日程的背景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和要求作出规定,从而与两部法律的发展接轨。二是检察委员会的专职委员设置、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以及检察委员会在检察工作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应当加以明确和完善。三是过去强调查办职务犯罪,但是对预防职务犯罪规定不足。为了更好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应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给予更多规定。查办职务犯罪对应“反腐”,预防职务犯罪对应“倡廉”,二者都应当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