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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派驻基层检察室地位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07: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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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6日讯 记者张国强 派出所、人民法庭设置均有法律依据,而近年来应运而生的派驻基层检察室却成了“非法组织”。为此,农工党中央向政协会议报送提案建议:应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

  据了解,截至2011年9月,全国28个省、市、区检察机关共设置派驻基层检察室1895个,其中2009年后设置1118个,占总数的59%。

  提案指出,派驻基层检察室这一改革成果是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发展,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新内容,但是,目前,派对驻基层检察室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设置派驻基层检察室没有国家法律依据。因此急需修改完善检察院组织法,尽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

  提案建议,在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增加两款内容,其中一款是明确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法律地位,即:“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街道、乡镇、社区等区域设置若干派驻基层检察室。派驻基层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组成部分。”另一款应明确派驻基层检察工作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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