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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静钧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包括非常规减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判刑等六类情形,必须经法院开庭审理。这一规定在全国“两会”上引来代表和委员的关注与热议。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方式,属对服刑罪犯的刑罚奖励,目的是鼓励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意义相当重大。然而,不当使用减刑,不仅不能实现其目的,反而会对刑事正义产生反作用。这样的例子近年来并不鲜见,如有的性质恶劣、被判处死缓的暴力罪犯,服刑没多少年就得到释放;还有因严重腐败罪而判无期徒刑的贪官,也利用减刑、假释等手段早早离开监狱。而一些真正应当得到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却难以得到应得的“奖励”。这种状况容易引起社会不满,也会影响司法威信。
依照我国《监狱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减刑权由法院和监狱联合行使,监狱等执行机构拥有提请权,上报法院,由法院审批。由于法院拥有不开庭的审批权,这就造成了其在决定减刑与否或决定减刑幅度适当与否时,严重依赖于拥有提请权的监狱方提供的证据,这就往往形成由监狱方说了算的结果。而由于减刑处理由执行机关垄断,服刑人员本人难以让法院受理减刑或假释的申请。
另一方面,减刑的司法监督设计也不尽合理。依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定的减刑或假释有异议的,应在20天之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再一次“内部审理”后作出最终决定。但由于是非公开审理,检察机关很难参与到诉讼中。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的决定,最后往往还是凭监狱等执行机关的单方“举证”,实质上还是监狱方说了算。这使得我们的刑罚制度成了“怎么判由法院定,服刑多少年由监狱定”的司法分离现象,从而导致出现减刑权被滥用的可能。
这次最高院的《规定》虽没有一步到位规定所有减刑、假释均须法院开庭审理,仅挑出了“六大类”,但也是可喜的一个进步。减刑权回归法院,是迈向司法正义的一大改革,有利于实现刑罚奖励透明、公正、公平,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地获得制度性矫正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