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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减刑须开庭审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 17: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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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

  本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刑罚结构调整的制度落实,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予以公示,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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