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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23: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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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2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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