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本报菏泽3月4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李艳梅) 预付了一部分钱,但却迟迟提不了车,提出退订,对方又百般推脱。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发现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注明消费者交付的费用为定金,经调解,消费者不仅获得全额定金,还获千元违约金。
去年年底,家住牡丹区的孙先生在黄河路某自主品牌4S店,看中了一款售价37500元的轿车,想在过年时开上新车的孙先生当场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预交了5000元钱。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注明:乙方收到甲方的定金后,应在30日内将车供到乙方场地内,并通知甲方交余款提车。
可是到了约定提车的时间,4S店却并没有联系孙先生。经询问,孙先生得知由于年底购车者多,销售商已无库存,从厂家进的货还未到。无奈之下,孙先生只能又等了一个星期,但一周时间过去,仍未等来“爱车”。
此时,等得不耐烦的孙先生向该4S店提出退还预先付的钱,并要求退车。但销售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劝孙先生再耐心等待几天。多次协商未果,孙先生于今年2月29日到牡丹区12315受理举报中心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到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首先查看了双方签署的合同,发现合同内所写的是“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违约方需双倍偿付。由于销售商的原因,孙先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车,经调解,经销商退还孙先生5000元定金,并支付其违约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