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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业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 00: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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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学前和高中阶段的免费教育。普通高中、中职、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实施农牧区危房改造,应优先对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实施改造。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实物保障性住房。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租金减收或者补贴政策。

  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到省内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住院治疗的药费、诊查费、检查费、检验费、麻醉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百分之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开展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针对残疾人在权益保障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省情和残疾人生产生活实际,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住房、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居家出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优惠规定。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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