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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5日 12: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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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 郑惠强

  201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税起征点由原先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这对进一步保障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工薪阶层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收入的群体却难以从中受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980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免征额为800元,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相同。改革开放以来,用工制度日益多样化,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已经逐步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1980~2011年的31年中,“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先后四次调整,从800元提高到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免征额依然保持在800元。

  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作为低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单一、金额相对较少、收入稳定性差,纳税起征点明显偏低、税负相对较重。这种税负不公现象损害了这一类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严重影响了纳税公平。为此建议:为保障劳动者的公平权益,应提高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一致,确保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在纳税上的平等。 全国政协委员 郑惠强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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