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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夏斌
提问者:马言中(上海西康路)
解答者:余显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经济学系博士)
问:为发挥好积极财政政策在宏观调控和民生改善中的重要作用,“十二五”期间强调落实和改善结构性减税措施。请问,结构性减税的重点在哪里?它有助于大规模降低全民税负水平吗?
答:2012年,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主基调是着眼于营造更好的财税环境,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税收负担,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可以预期,结构性减税将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新思路和重要抓手。
结构性减税有别于全面减税,其所涉及的税种是有选择的,并非不加区分地针对所有税种税负水平“一刀切”式削减。通俗来讲,结构性减税就是要实现不同税种收入的“有增有减”。
就2010年的情况来看,以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53%。间接税均内含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之中,税率过高必然导致价格虚高,从而影响消费水平。因此,只有调减间接税,才能通过普遍降低物价的方式使减税惠及全民。调减越多,百姓实际承担的隐形税负水平就会下降越多。
具体来看,第一个重点依然是增值税,包括继续扩围和降低税率。扩围可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企业税负,降低产品和服务价格,进而提振消费、改善民生,确保结构性减税对经济内生增长转变的实际意义。就税率设置而言,也有调整的空间。
另一个重点是消费税。该税的主要来源是燃油、烟、酒。其中,对燃油征税有利于环保,是国际趋势。而对于烟、酒,基于我国国情,可试行按照商品价格的高低实行超额累进的税率设置。这既能保障财政收入,又会起到调节分配的作用。此外,增加对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的征税力度,改变只对商品征收却不对服务征收的状态,应该成为下一步税目改革的重点。
个人所得税经过几次调整已更加完善,但主要还是体现在免征额方面。由于该税在我国税收总量中占比不足7%,因而未必需要像一些发达国家那样按年依通胀率对免征额进行频繁调整。但是,我们可以考虑根据一个累积的通胀率进行不定期调整并使之制度化。同时,更加关注其他相关税目的税率调整,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各级税率可考虑下调,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以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劳务报酬、稿酬等税目考虑按年而不是按次计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