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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 这房到底应属于谁?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4日 09: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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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鲁先生:我现在居住的这套房子是半年前购买的二手房,当时与卖主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的当天我就全额交付了房款。本来约定在合同签订一周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后来由于一些原因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最近有一位陌生男子来到我家找我,其持有登记在他名下的该套房屋的产权证,说房子是他的,要求我交出房屋。这件事让我很苦恼,我所购买的这套房子到底属于谁?

  解读:一个完整的二手房交易行为应当包括两个法律行为,一是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是买卖双方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鲁先生与卖主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房屋的另一买主与卖主不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从物权的角度来看,该套房屋的产权属于另一买主,鲁先生须倒出该房屋。

  尽管如此,鲁先生与卖主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是合法有效的,鲁先生可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条款的约定要求卖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卖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专家认为,这是典型的一房两卖诈骗行为。为防止此类诈骗行为,建议购买二手房时最好通过正规中介公司通过正规程序办理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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