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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登记房产异议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5日 13: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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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夫卖房违约索赔

  本报讯(通讯员刘丽媛)张先生将名下的房子出售,办过户时发现前妻对房子提出异议登记。房子不能过户,张先生违约赔了4万元给买房人,随后将前妻起诉,索赔损失。石景山法院近日已受理此案。

  张先生起诉称,他出售了自己的一套婚前房产。和买房人去建委办理过户手续时才被告知,这套房子已经被他的前妻办理了异议登记。二人离婚后,郭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张先生起诉,并拿着法院的立案凭据到建委进行了异议登记。房产不能过户,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如因卖方责任致使购房交易失败,需赔偿买房人4万元违约金。

  张先生认为,前妻郭女士的恶意诉讼和异议登记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前妻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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