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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六旬妇女患病住院,当晚家属离院后,该妇女举着输液瓶自行如厕,不慎在卫生间摔伤。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自身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酌定为80%;医院未按“一级护理”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承担20%的赔偿责任。
60多岁的李大娘因患糖尿病住院。医院告知书中载明,李大娘身体超重易骨折,嘱咐家属陪伴,其丈夫确认签字。当晚22时丈夫离院,次日凌晨2时许,李大娘一手举着输液瓶,自行前往病房外的卫生间,下台阶时不慎摔倒。经诊断,李大娘为踝关节骨折,经鉴定符合十级伤残。
李大娘认为,按医嘱每隔2至3小时取尿化验,她才自行到卫生间取尿以备化验。由于卫生间湿滑而摔倒在地,系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故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被告某医院辩称,原告入院后,被告履行了相关义务。原告家属在未通知医院情况下自行离院,次日凌晨原告亦未通知在班护士、在输液过程中自行去卫生间,不慎崴脚坐在地上,造成骨折系自身原因导致,与被告无关,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及行为后果应有辨识预见能力。原告60多岁,体胖超重,且患糖尿病,住院输液治疗理应有家属陪护。现原告忽视风险,对自身行为过于自信,导致崴脚骨折后果,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为80%。
而被告医院病历记载,对原告进行一级护理,按卫生部有关规定应每小时巡视患者并对患者进行安全管理。自原告家属离开医院到事发时已间隔4小时,值班护士明知原告无人陪护,却未及时联系家属回院陪护或给予原告特别关注,应对原告损害后果发生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为20%。
经查,原告因治疗骨伤支出费用合计5万余元属合理赔偿范围。原告享受退休金,误工损失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对其骨伤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大娘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的20%,计1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