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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过程有过错 两医院被判各自担责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21: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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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患者因左小腿肿痛入院治疗,出院后再转院治疗,最终不治身亡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张翀

  一患者因左小腿肿痛入院治疗,出院后再转院治疗,最终不治身亡。1月4日,浙江省平阳县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一审判决,两家医院被判定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合计赔偿15万余元。

  2011年2月15日,范女士因左小腿肿痛到平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感染。十天后,范女士出院,出院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感染、类风湿性关节炎、未分化结缔组织病、过敏性皮炎,并转至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感染、蜂窝式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未分化结缔组织病、过敏性皮炎、高血压病。2011年3月19日,范女士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皮肤感染、蜂窝式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未分化结缔组织病、过敏性皮炎、高血压病。当日,范女士死亡。范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和子女们认为两家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不仅小腿肿胀未能治愈,甚至因为诊疗措施的不及时、不规范而让他们失去了至亲,最终出院也是因为得到医院暗示病情已无力回天而根据本地习俗决定带回家。作为范女士的法定继承人,王先生等四人一纸诉状把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费用合计29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平阳法院委托浙江省医学会就被告平阳医院、温州附一医对患者范女士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若有过错,则此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2011年10月21日,浙江省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因未行尸体解剖,本例患者确切死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患者主要因自身局部软组织感染严重,导致脓毒血症、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鉴定结论:被告平阳医院在对患者范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轻微责任;被告温州附一医在对患者范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现今社会医患纠纷多有发生,医院作为从事医疗服务这一特殊行业的机构,其执业活动不但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宗旨,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患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获得适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和对病情的知情权。基于此,医院亦应负有进行适当、合理治疗及相应的告知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两被告的医疗行为已对王先生等四原告构成侵权,但考虑到患者当时病情的实际情况,本身疾病也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参照浙江省医学会鉴定意见确定的被告平阳医院承担轻微责任、被告温州附一医承担次要责任的实际情形,酌定由被告平阳医院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温州附一医承担35%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平阳医院赔偿3万余元,被告温州附一医赔偿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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