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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属意外 也判适当补偿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6日 11: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今晚网-今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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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王琪 邵晓知)体育课上,老师组织学生们打篮球。其间,一名学生与同学发生碰撞倒地,致手部骨折。事发后,虽然校方积极配合救治,对方同学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受伤学生仍将二者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5万余元。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起撞击事故属意外事件,根据公平原则,判令二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由被告同学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40%,被告学校承担10%。

  吕某与孙某均系本市某中学高中学生。2010年3月10日上午体育课上,吕某与孙某在体育老师的组织下打篮球。孙某进攻,吕某负责防守。在篮球场边线,孙某得球后吕某去抢球时,吕某的腿伸在了孙某的两腿之间,在两人转向时吕某摔倒。吕某倒地时左手臂撑地造成“左尺、桡骨双骨折”。校方随即将吕某送往天津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吕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9万余元,其中孙某垫付医疗费3000余元。事发后,吕某起诉要求孙某及其父亲和学校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5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事发时他在运球,吕某上前抢球,他背对着吕某,吕某顶着他的身体,他随后一转身,吕某可能踩到他的脚上,就摔倒了。当时他想去扶吕某,但吕某说他手折了,他就没敢扶。所以,他并不认同吕某的诉求。被告学校也提出,篮球活动是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活动项目,教师上课有教案,学校篮球场地也符合规定,活动前体育教师带着学生做了充分的准备活动,且进行了安全指导。事故发生后体育教师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为原告伤臂固定,学校主管及班主任也及时赶到,并叫来出租车由体育老师及两名同学陪同到医院就医,随即班主任又通知了原告及被告的家长。在后续的住院医疗中,学校派教学部主管、班主任两次带慰问品到医院探望。就赔偿问题学校给双方家长做了大量工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学校在此次意外事件中无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原告通过学校与保险公司签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合同。依据该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已同意赔偿吕某赔款总计1.1万余元。法院认为,篮球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原、被告均应知晓。原告吕某与被告孙某参加体育课的篮球活动,在进行了准备活动后,双方在篮球运动中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对此次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应属意外事件。但是考虑原告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势必造成受害人人身痛苦及经济上的较大负担,因此形成的伤害完全由受害人一方负担有失公允。根据公平原则、《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予以补偿,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孙某承担40%、被告学校承担10%为宜。另被告孙某在该意外发生时未满18周岁,且现无经济来源,其监护人即被告孙某的父亲应承担垫付义务。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某补偿原告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器具费等共计7700余元,如被告孙某无经济来源不能赔偿原告损失时,由其父承担垫付义务;被告学校补偿原告吕某上述费用1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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