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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最高罚5万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4日 01: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黑龙江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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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日讯(记者 王松岩)《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今天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法律规定发包、分包,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与旧条例的不同:对适用于行政调解案件的条件和通过行政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的具体处理等情况做出了规定,从而能够更加快捷、高效低解决劳动纠纷。

  将建设、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充分提高了各类劳动保障保障违法案件办结效率。明确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对拒绝提供或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可根据投诉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除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加大建筑领域欠薪处罚力度,建设单位或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法律规定发包、分包,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外,对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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