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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今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3日 1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湖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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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9日讯(记者 沙兆华)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将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今天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进行了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莲玉,副省长盛茂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目前,我省有少数民族人口700多万。1990年,我省制定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2年进行了修订,为我省民族地区的面貌带来了巨大变化。新修订的《若干规定》顺应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迫切愿望,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作出了许多新规定。

  《若干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和税收方面给予了倾斜,明确“省财政应当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因税收减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部分,上级人民政府在测算转移支付时应当给予照顾”。

  《若干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民生保障作出进一步细化,对高寒山区、库区的扶贫开发力度,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发展文化体育事业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刘莲玉强调,各地要把贯彻实施《若干规定》作为促进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的强大动力,认真履行帮扶职责,促进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要着力改善保障民生,让民族地区群众共享发展成果,要繁荣少数民族文化,切实巩固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要大力培养民族干部,推进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

  盛茂林指出,《若干规定》的修订和施行,是我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成果。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重点,提高针对性,确保贯彻落实工作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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