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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得看过期多长时间,一年以内,可以调解
帮办记者 张苗 通讯员 金乐佳 潘先生的提货券是2011年端午节时单位发的,价值300元。“这是单位福利,当时是财务用现金在这里买的。”潘先生说。
提货券有效期一栏写着2011年12月31日,“按照一般消费者的想法,券过期了就不会去买东西,但这是单位花现金买的,我想和店家说说应该还能买。”潘先生这样解释道。
但商家拒绝潘先生的要求。
随后,潘先生拨打了12315消费维权投诉中心电话。
金华市工商局城南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过来协调,蛋糕店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我们是上海的连锁店,一些相关的提货制度都是由总公司规定的,而且电脑上都有管理出货记录,超过有效期的,都是不能发货的。”
他指着票面背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这句话。
对此,城南工商所工作人员说,提货券上的有效期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店内的商品是流通的,出售给不特定的人,除非店里专门给该顾客留着该商品,顾客来提时,店家拿得出即使已过期的商品,此时由消费者承担过期违约的责任。
最后蛋糕店同意让潘先生继续使用这些提货券。
在工商所的工作人员看来,蛋糕店的“霸王条款”不止在于有效期限的设置,“在券面上标明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是与《合同法》相违背的。”
不过,手头上有过期消费券、提货券的市民要注意了,并不是所有的过期消费券都能当现金用,这得看过期的时间长短。
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有关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一般过期一年之内的,我们支持消费者进行维权,过期一年多的,我们还会为消费者进行协调,但是协调难度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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