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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身份证今起可查重大活动档案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3日 05: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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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琳 陈孟继 报道

  本报济南2月29日讯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档案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我省重大活动档案。未按规定开放的,活动主办、承办单位须承担行政处分,严重者须缴纳最高千元的罚款。

  根据《办法》,重大活动包括中央、国务院、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山东召开的重要会议或活动,外国政界和境外知名人士、团体在山东的重要外事活动,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及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公务活动,行政区域内重大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宗教活动,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理活动等。

  我省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如果未及时通知或者拒绝、阻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并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或重大活动期间未按规定收集、整理档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省档案馆工作人员介绍,山东是全国第四个出台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章的省份,是首个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负责人的外事公务活动档案列入向社会公开范围的省份。从3月1日起,社会公众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省档案馆开馆期间查阅我省重大活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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